某食品制造公司(一般纳税人),12月从农民手中购入40吨大米,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收购

2025-05-14 06:5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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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进项税额:40000×13%=5200
销项税额:(20+10)×50000÷20×17%=12750
应交税费=12750-5200=7550
用于销售要缴税。
购买的商品用于投资,分红,赠送视同销售
自产,委托加工的商品用于集团福利,个人销售视同销售(不包括购买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