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鱼是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电鱼是国家明令禁止的,你可以向渔政部门举报,如果当地渔政不管,你还可以向上级渔政部门投诉。
近期,一些不法分子在藏溪河和佩琅河上从事电鱼、炸鱼、毒鱼违法作业活动,严重破坏了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在群众中造成了恶劣影响。为维护正常的渔业秩序,保护渔业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电鱼、炸鱼、毒鱼。凡在本乡范围内从事电鱼、炸鱼、毒鱼等违法作业活动的,由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禁止非法制造、销售用于电鱼、炸鱼、毒鱼的物品和工具。对非法制造、销售电鱼工具和非法生产、销售炸鱼、毒鱼物品的,由公安、工商管理、渔政等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从事电鱼、炸鱼、毒鱼及相关违法活动的,必须主动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登记,交出所持电捕作业工具、爆炸物及有毒物。对逾期不登记者,一经查实,依法从严处理。
四、本通告发布后,继续从事违法作业活动的,依法从严处理。
五、本通告所称的电鱼、炸鱼、毒鱼,系指利用电能、使用爆炸手段和有毒物捕捞水生生物的行为。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3.3.22
《中国渔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