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如下: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社保费用-免征额,社保费用不计入个税征收范围。
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根据应纳税所得额的范围分为7级:
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500元的税率是3%,速算扣除数为0;
超过1500元但不超过4500元的税率是10%,速算扣除数为105;
超过4500元但不超过9000元的税率是20%。速算扣除数为555;
超过9000元但不超过35000元的税率是25%,速算扣除数为1005;
超过35000元但不超过55000元的税率是30%,速算扣除数为2755;
超过55000元但不超过80000元的税率是35%,速算扣除数为5505;
超过80000元的税率是45%,速算扣除数为13505。
此外,起征点和免征额的定义分别是:
起征点:指税法规定的对纳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最低征收所得额,低于起征点的所得额不需征税,达到起征点以上的所得额则需全部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免征额:指税法规定的对纳税对象全部数额中不需征税的数额,不超过免征额的所得额不需征收,若所得额超过免征额,需要对超过的差额进行纳税。
从2011年9月1日起,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也就是说新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减除费用标准3500元。月收入超过3500元以上,就超过部分按适用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这里有必要说明一下,人们习惯上把“减除费用标准”,口语化为“个税起征点”。其实在税收理论上,“减除费用标准”与“起征点”是二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就超过部分征税,后者是指达到起征点后,包括基数一起计算征收税款的。
从2011年9月1日起,个税起征点为3500元
3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