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可以给予一个违法行为两次罚款处罚吗

2025-05-16 12: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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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的确立对维护法的安定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其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适用上的种种困难,对于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中事实认定的预决效力能否及于后行刑事诉讼活动而不与一事不再理原则相冲突,是需要认真讨论的问题。
  。《行政处罚法》第24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一 一事 指的是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 即从开始到结束的一个完整的违法行为 其中 违法行为的结束以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实施了处罚为标志 根据行政处罚法二十三条的规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 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对于当场就可以改正的违法行为 在行政机关处罚后就宣告终结 对于当场加以改正有一定困难的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应当限期改正 违法行为在改正期限结束时宣告终结
第二 一事 指的是一个违法行为而不是一次违法事件 一次违法事件可能由一个违法行为组成 也可能由几个违法行为组成 对几个违法行为应当分别进行处罚 这样做没有违反一事不在罚原则 因为不同的处罚针对的是不同的违法行为 而不是同一个违法行为
第三 一事指的是同一个违法行为 而不是同样的违法行为 如果当事人在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处罚后又实施了同样的违法行为 虽然前后实施的违法行为性质 情节和行为主体均相同 但仍然是两个不同的违法行为 不是同一个违法行为 因为前一个违法行为已经随着行政机关实施的处罚宣告结束 当事人又实施了新的违法行为 应当接受新的处罚
第四 一事指的是同一个违法行为的全部内容 而不是违法行为的一部分 否则就不是一个独立的 完整的违法行为 如果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仅针对违法行为的部分内容 当事人隐瞒的违法行为的其他内容而行政机关又没有发现 并且被隐瞒的内容对行政处罚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在被隐瞒的内容被查实后 行政机关再次进行处罚不受一事不在罚原则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