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题,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也就是说,遗失物善意取得需要加上“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的条件,而题中是没有这个条件的,所以乙未取得所有权,而所有权还是属于失主丙!
第二题,同意511300229683的答案!
第一个无权处分后善意取得,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
第二个:
1.按份共有人处分共有物,应当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甲无权处分,但是无处分权人处分财产,权利人追认,所以该合同有效。
2.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以交付作为标准,有约定的依约定。
3.B构成无权处分,c善意取得,同第一题。
另外,这应该都是民法范畴物权法的问题,并非经济法问题。
——CUPL银剑山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