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为工作以外原因与他人打架,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应当由其自己承担,接受劳务一方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应聘到一家公司作出纳会计,几年后被公司给告了,起因是我们公司原来有两个公司有股权,我是其中一家公司的法人招聘来的,,后来因股权纠纷,两家就打官司,结果对方赢了(也就是现在的原告),对方到工商局把我们这边的股份取消了,只有他们的股份,但是我们这边在对方拿了营业执照后还收营业款,对方现在把我们给告了,要我们上班的几个个人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我们以他们的名义收营业款,我们不是合法的,因为他们营业执照已经拿到,是我们个人行为,要我们承担连带责任,问题1我们收的营业款是以他们名义收取的,开具的是他们公司名称开具的,收到营业款也入了账,是原告名义的账簿,而不是我们原来持有股权公司的账簿,我们是原告的名义收款,建立账簿,领取工资,对方不承认我们是他的员工,我们是属于原告的员工还是属于打输公司那家公司的员工?我们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吗?问题2,我们要承担连带责任吗?连带责任判断的依据是什么?在这诉讼事件你,我们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才会承担连带责任,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