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检察院受理后一个月受理后三个多月给我答案

民事案件检察院受理后一个月受理后三个多月给我答案
2025-05-13 20:5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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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办案规则,检察院对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三十天内立案,在立案以后调(借)阅人民法院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然后依法作出抗诉或不抗诉的决定。
  
  附:最高人民家差远《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节选)
  第十一条 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由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立案。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
  (三)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四)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立案以后调(借)阅人民法院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就原审案卷进行审查。非确有必要时,不应进行调查。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调查:
  (一)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供了证据线索,人民法院应予调查未进行调查取证的;
  (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未进行调查取证的;
  (三)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可能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据以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是伪证的。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申诉人应当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其申诉主张的,可以要求申诉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申诉人逾期无故不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撤回申诉。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
  (一)申诉人撤回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三)当事人自行和解的;
  (四)应当终止审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终止审查的案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终止审查决定书》。
  第二十五条 对于审查终结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情况作出决定:
  (一)原判决、裁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二)原判决、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作出不抗诉决定;
  (三)符合本规则第八章规定的检察建议条件且确有必要的,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抗诉决定:
  (一)申诉人在原审过程中未尽举证责任的;
  (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或者违法的;
  (三)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属于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供的新证据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但处理结果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不大的;
  (五)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但未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抗诉的案件,应当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直接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制作《不抗诉决定书》,通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