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二十七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第二十八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对雇员受损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不论雇主是否有过错,均应当对雇员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由以上规定可知,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仅仅厘清了雇主对雇员的人身损害赔偿,以及雇主与雇员间关于对第三人造成损害雇主对外赔偿后是否应向雇员追偿的法律关系,但对雇员造成雇主财产损失是否应赔偿并无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