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你说的情况是企业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程序必须合法。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你的情况应支付你(工作6年半不到)6.5个月的工资。
首先要看是合同到期不续签还是说没有到期解除,赔偿是不一样的,没有到期解除要提前三十天通知或者多给一个月工资,然后支付经济补偿金,到期之后的合同就只是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不属于正常解约~属于单方违约,可以依据当初签订的劳动合同上的赔偿违约金办法进行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