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于张三
<物权法>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房屋所有权归属于张三。王五与李四虽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没有办理无权转移登记,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所有权自办理登记时发生效力,因此房屋仍旧归李四所有。之后李四与张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不属于无权处分,并且办理了转移登记,因此张三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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