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从家了收的东西和案件没有关系的什么时候能归还

2025-05-13 16: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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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依照《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搜查笔录由侦查人员、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单位负责人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如果被搜查人和他的家属不在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和按指印。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搜查时不得损坏被搜查人的财物,不得提取与案件无关的物品。”的规定,你可随时向公安机关申请归还与案件没有关系的物品,公安机关应即时返还。

回答2:

有没有关系不是你说了算,经过认定以后才能还给你。

回答3:

随时可以去要

回答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