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结构
(一) 序言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有序言,序言是将某些不宜以宪法规范的形式表达出来,但又不得不表明的或总结或纲领或立场或原则等等表现出来。能够反映宪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宪法规范的序言具有法律效力,反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 宪法的正文
一般包括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家标志以及宪法自身的实施保障. 宪法修正案是对宪法典进行补充和修正的法律形式,往往附于宪法典正文之后,而成为宪法典的组成部分。
(三) 宪法的附则
宪法的附则是指宪法对于特定事项需要特殊规定而作出的附加条款。附加条款的方法最早在比利时和瑞士联邦宪法中采用。由于附则是宪法的一部分,因而其法律效力应该与一般条文相同,并具有特定性和临时性的特点。
各国宪法在形式上不相同,大陆法系大多以法典形式出现,而英美法系大多以判例为主,其结构体系也因国而异
序 言
第一章 总 纲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三节国务院
第四节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六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七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党徽、党旗
我国宪法的结构为:
序言
第一章 总纲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节中有条,条中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