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犯罪是可以成立共同犯罪的,条件如下:1、各行为人都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共同注意义务;2、数人实施或促成了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行为,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3、行为人在主观上都是过失。
共犯是共同故意犯罪的意思,在刑法中并没有购买毒品罪这个说法,对甲而言只能按其持有后的目的而定,如果量大,可以按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如果量小则作为一般违法行为处理。如果甲买来毒品为吸食或者贩卖,则构成吸毒这一违法行为和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
按照楼主的意思,应该是问丙和乙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首先要看丙是否明知乙贩卖毒品,段落中“甲向乙购买毒品一包,却要丙给乙打电话并帮助其送来”,表明甲告诉丙,甲需要毒品,而乙能够给其贩卖,由此推断丙应该是明知乙是贩毒的,但是丙的行为只是给乙打了电话,说甲有事让你找他。乙反让丙告知甲打电话给乙,丙停止了后面的帮助行为,丙没有共同贩毒的犯意,也没有实施帮助行为,因此丙不构成贩毒罪的共犯。
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此之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共同犯罪人主要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丙是不构成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