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主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也无权在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半数的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这个问题 现在 很多见 不稀奇了 在曾给她人时 必须夫妻双方同意情况之下 才可 然后 赠与他人后 离婚时 这是故意转移财产
夫人另一半不同意 他她无权曾与他她人 若行如此 可要求法院分割财产
根据我国物权法 婚姻法相关规定,婚内财产所有权为混同。也就是夫妻任何一方均享有处分权。
如果婚内赠与无效,那么婚内债务也应当无效了。
所以婚内赠与行为只要交付了财产或者变更了登记就不能再撤销了。也就是合法行为。
要看赠与是什么性质的,如果是公益性的,则无权索回,除非赠与行为造成夫妻生活困难。
如果是单纯的个人赠与,则是无效行为,可以向对方索回,因为夫妻财产时共同财产,对赠与等处分行为需要双方共同作出,单方赠与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