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电话里所说,股东用于增资的资金依法应当由股东个人筹措,不属于公司应承担的范围,因此实际借款人必定是股东个人而不是公司。如果资金来源于股东借款,则需股东以个人财产归还,而不是动用公司资金。由公司偿还股东个人借款,而股东不对公司形成债务,实质上等于变相的抽逃出资,是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