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没有安排的,主张最后3年年休假待遇受法律支持。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的,应当按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日工资包括正常工作期间工资,实际上是另支付200%工资报酬。但因为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而年休假只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只有最后三年年休假尚未超过时效,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前三年用人单位是否补偿凭其自愿。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了职工年休假,职工没有休息的,只是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报酬,职工未休期间工资已发,实际上没有另外的补偿。
国务院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年假的,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