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如乙与戊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后,告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该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如过半数股东不同意或同意转让但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该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本案在法院判决前仍未经过过半数股东同意并放弃优先购买权,应认定该股权转让合同为无效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后,其他股东行使的是合同无效的请求确认权,而不是合同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