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对于交警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果当事人对其存有异议的,一是可以通过向交警部门申请复核;二是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来进行重新对事故的责任进行认定后,再对责任人作出赔偿的判决:但是法院是不能直接对交警出具的认定书作出判决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
人民法院应在综合分析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鉴定结论、勘查笔录、影像数据及其他证据的基础上,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及原因力等因素认定各自的损害赔偿责任。
有充分证据足以推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人民法院应确认其证明力。
我们从以上的条款中不难看出,对于事故认定书存有异议的处理方式,那就是除了向交警部门提出复核之外,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要由起诉人提供充分的证据才可能推翻其交警制作的认定书,并可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后,我得要讲的是,在交警事故中,要依靠当事人自己来举证,推翻交警的认定书的结果,是绝无仅有的,这是一件很难的事儿。所以我认为,作为当事人还是应该综合所有的案情来考虑问题,能够让事故的善后工作得到较好为圆满的解决即可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