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机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以的口头遗嘱无效。
口头遗嘱属于法律规定的的一种财产继承方式,当然具有法律效力。
口头遗嘱的生效要件是:
一是危急情况下才可适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是有两个以上合格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注意下面所列之人是不能作为遗憾见证人的: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另外,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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