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拿刀子刺伤胳膊.法医鉴定重伤,可是向法院公诉状中写拿铁锹砍成重伤,我不理解,是不是公安侦察时...

2025-05-20 03:50:47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权威回答:
1、关于重伤量刑的问题。只要伤者达到重伤,就可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这一点是没问题的。
2、关于是何作案凶器造成重伤害的问题。作案凶器是公安机关侦查和调查证据证明的凶器,这一点问题不大。
3、关于公安机关作弊的问题。这点尽管放心,如果真是作弊、为嫌疑人开脱的话,那还不如,把你鉴定成轻伤或者就直接证明嫌疑人没有对你造成伤害。现在工安证明对方对你造成重伤害,说明工安办案是公允的。作案工具和你描述的不符,有可能是在你的回忆或者证据调查方面客观现实所造成的。
4、关于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问题。综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凶器是铁锹,但被害者提出是刀子。所以,不管嫌疑人交代的是何凶器作案,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有些案情没有查清,有可能导致重新调查或者其他问题。建议你想公安机关或检查机关提出复查。

回答2:

作案工具改变了,可能会有影响,对此你可以向检察院提出复查的建议。

回答3:

司法机关查明的事实并不是真实的事实,而是证据证明的事实;证据证明的事实是逐步向直实的事实靠近的,证据证明的事实的最高境界才是真实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