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规定中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失效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还有效的。
2、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国务院对截至2006年底现行行政法规共655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代替的49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43件行政法规,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49件)
2.国务院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法规目录(43件)[1]
附件1: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49件)
序号:17
法规名称: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公布机关及日期: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
说明:已被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代替。[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