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前抵扣最多是12%,故12万元可在税前抵扣。
所以,纳税所得额就 是:100+88万元=188万元。
188*25%=47万元。
营业外支出,这次抗震救灾的捐款好像可以全额税前扣除的。
捐给灾区的100万可以在税前扣除,不用交了
根据目前新的所得税法,如果你们是直接捐赠给灾区,没有通过任何部门或者公益性组织的话,税前不允许抵扣,还要按照视同销售处理。除非如楼上所说,国家对于本次抗震救灾捐款另有规定出台。
按一般纳税人会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成本100万+税金(公允价值*17%)
贷:库存商品 1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值*17%
本项营业外支出全额不得在税前扣除,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所以,纳税所得额就是:(100+100+税金)*25%
我也在关注,这次有很多企业直接捐给灾区产品,按照规定是不可以扣的,除非提出意见的企业多了,国家另有规章出台。新的所得税实施细则不是很完善,根据老的所得税法,企业通过非盈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包括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是可以全额扣除的。
下面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关于捐赠的规定,你可以参考一下。
企业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的部分就要交所得税。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公益救济性捐赠,必须符合对象和渠道两个条件。
1、对象条件。所谓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他部门,用于下列公益事业的捐赠:
a、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b、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c、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d、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2、渠道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公益性社会团体。
所谓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a、依法成立,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b、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并不以盈利为目的;
c、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公益法人所有;
d、收益和营运节余主要用于所创设目的的事业活动;
e、终止或解散时,剩余财产不能归属任何个人或盈利组织;
f、不得经营与其设立公益目的无关的业务;
g、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h、具有不为私人谋利的组织机构;
i、捐赠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分配,也没有对该组织财产的所有权。
比如,某企业按照政府统一会计政策计算出利润总额300万(注意不是税法利润),当年通过政府机关对受灾地区捐赠30万元,直接给受灾灾民发放慰问金10万元,问公益性捐赠应调整金额?
当年可在所得税前列支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限额为:300*12%=36(万元)
通过政府机关的捐赠30万是可以全额扣除,不用交所得税。
但是直接给受灾灾民发放的慰问金10万元所得税前不得扣除。要交所得税。
http://news.163.com/08/0519/10/4CA2U38I0001124J.html
http://www.xici.net/b377120/d70543994.htm
http://biz.cn.yahoo.com/08-05-/16/qig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