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是设计师还是使用者的过错? (设计师没承诺过任何责任)

存在着 交易关系
2025-05-17 19:2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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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您好:
按照您的叙述这种情况应该属于共同侵权,商标共同侵权的条件是,被告在主观方面有共同过错,共同过错表现为被告之间有共同的意思联络,而排除某个被告的行为偶然与他人的行为发生竞合。被告在行为上都表现为积极的作为,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被告因为消极地不作为而导致侵权的案例是很少见的。积极作为具体表现在被告之间在进行意思联络之后有明确的分工,包括委托设计、印制侵权商标标识、委托加工或者共同制造侵犯商标权商品的成品和半成品、以及负责商标侵权产品的监制、总经销、包销或者分销、仓储、运输、隐匿、邮寄等职能。商标侵权行为损害的共同性和不可分割性是由各个被告的共同过错造成的,是被告集体行为所致。因此在诉讼中,他们应当列为共同被告,并作为共同被告参加共同诉讼。
所以说如果是设计人设计出来的商标并且经过交易由使用者购得使用,那么该商标侵权就完全符合商标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此时设计师与使用者应共同承担该侵权的不利后果。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回答2:

设计师和商标所有人之间是委托关系,如果设计师么有承诺过责任问题,当设计师完成设计交付给商标所有人,且商标所有人认可后,该委托关系即终止。
接下来,商标所有人使用该标志于商业活动中,对他人造成侵权的话,该责任由商标所有人承担。

当然,如果被侵权方有主动提出来要求设计师承担抄袭责任的话,也可以把设计师拖入该侵权的纠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