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修改后的《招标投标法》规定:“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根据上述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只要接受招标人委托,就可以开展招标代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