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循先例原则是普通法的产物。但是,尽管普通法的产生可以追溯到诺曼人征服时期,然而严格意义的遵循先例原则却在十九世纪初才正式确立。这一原则的含义是,“高级法院所作的现行判决……如果它们规定的原则是清楚的,确定的,并且可以适用于眼前处理的案件事实的话,这些判决不论审判官们喜欢与否,都是具有拘束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