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其是否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并且能否当选村民代表?

2025-05-15 2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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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缓刑犯不能竞选村委会成员,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立法本意。《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职能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该法第十二条设定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一般条件,即:“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行为准则: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

扩展资料

《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六条关于“村民委员会成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其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相应终止”的规定,是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授权,从该法立法本意出发,针对贯彻执行中的实际问题作出的具体明确。

同时,因村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不属于公民的政治权利,该地方性法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要求亦不相悖。因此,《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合法有效,根据该条内容可以作出当然推定:缓刑犯不具备村委会成员的被选举权。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缓刑犯能否竞选村委会成员

回答2:

被判处有期徒刑 并没有剥夺政治权利的话 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但是在一般的实践中 这种人是无法真正享受到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回答3:

在执行缓刑期内,都不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直到刑满后才有政治权利.

回答4:

根据刑法、选举法的规定, 只要没有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都享有选举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