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吊钩、吊环时应注意:在起重吊装作业过程中使用的吊钩、吊环,其表面要光 滑,不能有划裂、刻痕、锐角、接缝和裂纹等缺陷。吊钩、吊环不准超负荷进行作业。使用过程中需定期进行检查,如发现危险截面的磨损高 度超过10%时,应立即降低负荷使用。使用吊钩与重物吊环相连接时,必须保证吊钩的位置和 受力符合要求。自制吊钩的技术条件应符合GB 10051.1-88~GB 10051.5-88的规定(新标准:GB10051.1-2010~GB 10051.5-2010)。板钩钩片的纵轴,必须位于钢板的轧制方向,且钩片不允许拼接。板钩钩片应用沉头铆钉铆接,而在板钩与起吊物吊点接触的高应力弯曲部位不得用铆钉连接。板钩叠片间不允许全封闭焊接,只允许有间断焊。
吊钩要及时更换与报废。吊钩是起重机械的主要零部件,它的材质、制造工艺、质量和维护检查等任一环节疏于管理,都会直接造成事故。因此,对吊钩必须严格控制材质、检验和报废标准。
1.材质
1.1吊钩材料必须采用优质低碳镇静钢或低碳合金钢;
1.2板钢一般应用GB700—79《普通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中规定的A3、C3钢(在GB700—88中为Q235钢)或GB1591—88《低合金结构钢》中规定的16Mn钢。
2.吊钩的检验:
2.1凡人力驱动的起升机构用吊钩,以1.5倍额定载荷作为检验载荷进行试验;
2.2动力驱动的起升机构用吊钩,检验载荷按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表2的规定试验;
2.3吊钩卸去检验载荷后,在没有任何明显缺陷和变形的情况下,开口度的增加不应超过原开口度的0.25%;
2.3吊钩应能支持住2倍的检验载荷而不脱落;吊钩应具有制造单位合格证等技术证明文件,方可投入使用。
3.报废标准,吊钩出现下述任何情况时,应报废:
3.1裂纹;
3.2危险断面磨损达原尺寸10%;
3.3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扭转变形超过10度;
3.4危险断面或吊钩颈部产生塑性变形;
3.5板钩衬套磨损达原尺寸的50%时应报废衬套;
3.6板钩心轴磨损达5%时,应报废心轴;
3.7发现吊钩焊补以及其他吊钩受到高温、强腐蚀和超过企业规定的期限等。
吊钩磨损:严禁自行修复处理后重新使用。凡磨损超标一律报废处理。
购置吊钩应有制造厂的合格证等技术文件方可使用;重要部门采购吊钩如:铁路、港口等,吊钩出厂需严格检验(探伤)。 羊角吊钩,吊钩不得有影响安全使用性能的缺陷;吊钩缺陷不得焊补;吊钩表面应光滑,不得有裂纹、折迭、锐角、毛刺、剥裂、过烧等缺陷。可在吊钩开口最短距离处选定二个适当位置打印不易磨损的标志,测出标志的距离,作为使用中检测开口度是否发生变化的依据。吊钩材料可选用20优质碳素钢或吊钩专用材料DG20Mn、DG34CrMo等锻造制成,严禁使用铸造吊钩。板钩的材料一般应用A3、C3普通碳素钢,或16Mn低合金钢。对已进行过超负荷试验的吊钩应作报废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