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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灯房要有良好的通风装置;灯房和仓库内禁止烟火,并要备有灭火器材;
四、安全灯房内,装灯油和收发灯工作,要有单独房间和出口;装灯油间内的汽油贮存量不得超过40升,并要妥加保管。
第三百九十三条 准备和装添电液的工作,必须使用专用器具。工作人员必须戴保护眼镜、口罩、橡胶手套,并系上橡皮围裙和穿胶鞋。
贮存、调合电液,必须使用有盖的瓷质、玻璃质或其他不和电液发生化学变化的容器。调合酸性电液时,只准将硫酸倒入水中,禁止向硫酸内倒水。
房间内必须备有中和电液用的溶液,以备电液烫灼时使用。
第三百九十四条 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主要机电峒室、保健站和采区都要安装电话。井下主要水泵房、变电所和地面扇风机房的电话,要与地面中央交换台或调度室有直接联系。
第三百九十五条 井下电话线路禁止利用大地作回路。运输信号装置可由电机车架线或照明线路供电。电机车架线可供高频通讯用。
第三百九十六条 电气信号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矿井中的电气信号,一般要能同时发声和发光。重要信号装置附近还要揭示信号的种类和用途;
二、升降人员和主要井口绞车的信号装置,要有专用线路供电;
三、水枪司机和煤水泵司机、高压泵司机、脱水筛司机之间,要装声光兼备的信号和电话。
第六节 保护接地
第三百九十七条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者,必须接地。
所有必须接地的设备(包括铠装电缆的外壳、铅皮和橡胶电缆的接地芯线)和就地接地装置,都要和总接地网连接。
橡胶电缆的接地芯线,不得兼作其他用途。
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每班要由当班工作人员进行一次表面检查。
井下接地保护工作,要按本规程细则《矿井接地保护装置的安装、检查与测量工作细则》的规定进行。
第三百九十八条 对接地极安装地点的规定:
一、矿井有几个水平时,每个水平的总接地网都要与主接地装置连接。主接地极应埋入水仓中,主副水仓要各设一块。主接地极要用面积不小于0.75平方米、厚度不小于5毫米的钢板,上面要焊有一段扁钢,以连接引线;
二、局部接地极可设于巷道水沟内或其他潮湿地点。设置在巷道水沟中的接地极,要用面积不小于0.6平方米、厚度不小于3毫米的钢板或有同样有效面积的钢管平放在水沟深处;设在其他地点的接地极,可用直径不小于35毫米,长度不小于1.5米的铁管,管上至少要钻20个直径不小于5毫米的透眼,垂直埋入地下;
三、在钻眼中敷设的电缆,如不能与矿井总接地网连接时,应将该部分的总接地极设在地面。
第三百九十九条 需要设局部接地极的地点:
一、每个装有固定电气设备的峒室和单独的高压开关装置;
二、采区变电所和工作面配电点;
三、连接动力铠装电缆的每个接线盒。巷道内固定照明设备的接线盒,可每隔百米左右作就地接地一次。
第四百条 主接地极与总接地网连接用的引线断面,要用不小于50平方毫米的铜线或不小于100平方毫米的扁钢或镀锌铁线。
电气设备的外壳与总接地网或局部接地连接,以及电缆接线盒两头电缆的铠装、铅皮的连接用的接地引线断面,应用不小于25平方毫米的铜线或不小于50平方毫米的扁钢或镀锌铁线。
第四百零一条 总接地网的过渡电阻,由主接地极起至最远的就地接地装置止,不得超过2欧姆。
每一移动式电气设备和总接地网或就地接地之间的接地线电阻,不得超过1欧姆。
第七节 检查和维修
第四百零二条 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修理和调整等工作,只准由专责的或临时指派的电气维修工进行。超过700伏的电气设备,进行上述工作时要有工作票。
采区电钳工,在特殊情况下,准许对采区变电所内电压超过700伏的电气设备进行拉闸或合闸,但不得擅自打开电器设备进行修理;对重要线路和重要工作场所的停、供电,必须由指定人员凭工作票进行。
第四百零三条 防爆性能受到破坏的电气设备,应按本规程细则《煤矿防爆型电气设备外壳修理规程》进行修理。修理后需经检查人员验收合格才准使用。
第四百零四条 每一矿井应建立下列主要检查制度,并将检查结果记入专用的记录簿内,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由矿机电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