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0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共有民族乡966个,除了上海市、山东省、山西省、陕西省、海南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没有设立民族乡以外,其余25个省级行政区均设有民族乡,其中贵州省最多,有193个民族乡。
民族乡,行政区划级别与街道、镇、乡、苏木、民族苏木、县辖区相同,是中国在少数民族聚居地设立的乡级行政区,由县级行政区管辖。少数民族人口占全乡总人口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乡,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设立民族乡,情况特殊的可以略低于这个比例。
民族乡的建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民族乡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按照以地方名称加民族名称确定为主。
设立条件
根据1983年国务院《关于建立民族乡问题的通知》,成立民族乡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凡是相当于乡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应当建立民族乡;少数民族人口占全乡总人口30%以上的乡,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设立民族乡;特殊情况的,可以略低于这个比例。
有关民族乡的建立事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扩展资料:
文化
民族乡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兴办小学、中学和初级职业学校;牧区、山区以及经济困难的民族乡,在上级政府的帮助和指导下,可以设立以寄宿制和助学金为主的学校。民族乡的中小学可以使用当地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同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使用民族语言文字教学的中小学,其教育行政经费、教职工编制可以高于普通学校。在上级政府的帮助和指导下,积极开展扫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有关大中专院校和中学中设立民族班,尽可能使民族乡有一定数量的学生入学。
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帮助下,民族乡应当加强开展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工作,组织和促进科学技术的交流和协作;创办广播站、文化馆(站)等文化设施丰富文化生活,保护和继承具有民族特点的优秀文化遗产;
发展医药卫生事业,扶持民族乡办好卫生院(所),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医疗保健人员,加强对地方病、多发病、常见病的防治,积极开展妇幼保健工作。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民族乡
截至2007年,中国大陆共有民族乡1,093个,除山西、陕西、海南、宁夏和上海未设立民族乡以外,其余26个省级行政区均设有民族乡。民族乡最多为贵州、云南,分别达到252和150个,其次为四川和湖南,分别达到98和97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