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类专有技术或称技术秘密、非专利技术(也就是你所说的“非专利性质技术”),无论是加工方法,还是技术成功,都应该可以申请专利,如果不能,那说明该技术已要么已经被两个以上的人所掌握,要么有更先进的技术在先。根据这点,本人认为,你所说的“非专利性质技术”很可能是一种你周围群体尚未知晓或掌握,而你已经掌握(也包括你自己创造发明的)现有技术。当然这类技术亦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之定义。 目前尚无非专利技术转让或许可的相对固定的模式,一般做法是: 1、以先合同义务和合同终止后保密义务来制约对方的恶意进行磋商和合同终止后滥用该技术。通俗的讲,本案中先合同义务就是假借合作(签合同)的名义套取技术秘密而不真正签约,法律规定,尽管未履行合作(虽然没有签合同)一方当事人同样可以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合同终止后保密义务就是指所签合同虽然已经终止,但是当事人仍负有对另一方的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如未经约定继续无偿使用、公开或外泄等),尽管合同已经终止,守约方同样可以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2、固定该“非专利性质技术”,在合同中明确该技术的权利范围,使用该技术的权利范围中的内容皆属于使用权利人的成果。 3、重金约定技术价值以提高损害赔偿损失金额,一但违约,即以赔偿损失予以追究(因为违约金约定额度受到法律限制)。 4、关键技术自己操作。 以上介绍欠全,希望聚百家之长于一。 祝你成功!
根据这点,本人认为,你所说的“非专利性质技术”很可能是一种你周围群体尚未知晓或掌握,而你已经掌握(也包括你自己创造发明的)现有技术。当然这类技术亦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之定义。
目前尚无非专利技术转让或许可的相对固定的模式,一般做法是:1、以先合同义务和合同终止后保密义务
来制约对方的恶意进行磋商和合同终止后滥用该技术。通俗的讲,本案中先合同义务就是假借合作(签合同)的名义套取技术秘密而不真正签约,法律规定,尽管未履行合作(虽然没有签合同)一方当事人同样可以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合同终止后保密义务
就是指所签合同虽然已经终止,但是当事人仍负有对另一方的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如未经约定继续无偿使用、公开或外泄等),尽管合同已经终止,守约方同样可以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2、固定该“非专利性质技术”,在合同中明确该技术的权利范围,使用该技术的权利范围中的内容皆属于使用权利人的成果。
3、重金约定技术价值以提高损害赔偿损失金额,一但违约,即以赔偿损失予以追究(因为违约金约定额度受到法律限制)。
4、关键技术自己操作。
以上介绍欠全,希望聚百家之长于一。祝你成功!
我觉得最好先申请专利然后以专利授权的方式参与比较好,因为如果只给工资的话,谈不上入股,工作过程中难免技术资料会公开,到时候就没有谈判的筹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