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起初是由受害人乙的过失行为引起的交通事故,司机甲对此事故本不该负刑事责任。但从甲将昏迷的乙拖向路旁树林的时候起,行为的性质发生了本质的变化。甲在拖乙时应该认识到乙处于极端危险状态中,又将乙拖到树林中,客观上使乙失去了被发现抢救的机会,所以甲对乙的死亡结果采取了放任的态度,其主观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
我看你的观点是一直在为甲开脱 但是后面是重点 法律会判定引起乙间接死亡的原因在于甲 打个比方 A如果偷B的东西 B在防盗网上同上高压电 如果A不碰就不会有危险 而A因为偷东西而被电死 B负全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