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销是指一国(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其国内市场价格或低于成本的价格将其商品挤进另一国(地区)市场的行为。受到倾销商品损害的进口国为此采取的措施称之为反倾销。反倾销税(Anti-dumping Duties) 对倾销商品所征收的进口附加税。当进口国因外国倾销某种产品,国内产业受到损害时,征收相当于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与倾销价格之间差额的进口税。目的在于抵制倾销,保护国内产业。通常由受损害产业有关当事人提出出口国进行倾销的事实,请求本国政府机构再征。政府机构对该项产品价格状况及产业受损害的事实与程度进行调查,确认进口国低价倾销时,即征收反倾销税。政府机构认为必要时,在调查期间,还可先对该项商品进口暂时收取相当于税额的保证金。如果调查结果倾销属实,即作为反倾销税予以征收;倾销不成立时,即予以退还。有的国家规定基准价格,凡进口价格在此价格以下者,即自动进行调查,不需要当事人申请。各国征收倾销税的法则差别很大,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6条关于征收反倾销税的规定,对各国并无约束力。六十年代中期,肯尼迪回合时,曾制定《反倾销法典》(Anti-Dumping Code)1973-1979年东京回合时,又加以补充修改,除对倾销含义加以界定外,并规定征收反倾销税时必要条件。倾销停止时,应立即取消征收。但这未能真正起到统一各国立法的作用。滥用反倾销税的事例时有发生。反倾销税从来是贸易大国进行关税战、贸易战的重要工具。 什么是反倾销?倾销就是指在世界市场上已低于正常价值得的价格向某一国进行出口。倾销不是随便就能裁定的,需要专门的组织对其进行一段时间的调查,正常价值一般就是国内销售价格或成本价,但是由于中国不被认为是市场经济国家,所以对于中国经常采用第三国的价格,比如印度。低于这个价格,并且对进口国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的才可与认定为倾销。反倾销就是政府采取的为了保护自己的幼稚产业或者主要支柱产业而对外来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等措施,通过这些手段使其进口价格与国际市场拉平,以保护自己国内的产业。在这方面,中国虽然是世界上被提起反倾销诉讼最多的国家,相关国内组织对出口企业的管理力度却并不到位,导致出口混乱,出口商竞相压价,最后反被施加一反倾销措施,甚至被缩小配额。倾销就是商人常用的一种手段,就是把商品用低于成本的价格卖出,这样就可以抢夺市场。反倾销就是一种保护手段,就是利用多征收关税,或者收取反倾销税等,来保护自己商品。反倾销的措施:反倾销的最终补救措施是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的数额可以等于倾销幅度,也可以低于倾销幅度。反倾销的历史:倾销现象可以上溯到亚当·斯密(AdamSmith)所处的重商主义时代。此后,随着工业革命的兴起和世界经济贸易的发展,倾销和反倾销的矛盾也日益成为国际经济关系中一个“纽结”,以至到了今天,已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的国际贸易问题。 反倾销税进口国海关发现进口商品构成倾销时,对倾销商品除按海关税则中规定的税率征收一般进口税以外,附加征收的关税。其目的是为了抵制外国倾销,保护国内生产和国内市场。各国对于“倾销”的含义和征收反倾销税的规定不一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规定:“缔约国为了抵消或防止倾销,可以对倾销的产品征收数量不超过这一产品的倾销差额的反倾销税”。又规定“正常价值”为“相同产品在出口国用于国内消费时在正常情况下的可比价格”,如果没有这种国内价格,则为:“(1)相同产品在正常贸易情况下向第三国出口的最高可比价格;(2)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的推销费用和利润。”
商品倾销从本意来看是指厂商为了达到一定的经营目标而实施的定价策略。国际贸易中的倾销行为是指一国(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其国内市场的价格或低于成本的价格挤进另一国(地区)市场的行为。所谓反倾销就是指进口国(地区)对实行倾销的进口商品采取严厉的措施以抵消对本国(地区)产业所造成的损害,防止对新建产业的威胁。 根据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只有符合下述三个条件的倾销才能实施反倾销制裁: 1、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所谓正常价格是指:A、相同产品在国内消费时正常情况下的可比价格;B、在正常交易情况下向第三国出口的最高可比价格;C、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推销费用和利润。但在具体议定过程中,由于各国所执行的会计制度不同,各国对生产成本核算的方法也不同。这就使正常价格的认定存在极大的偶然性和非科学性。 2、倾销产品对进口国相似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威胁,或对国内某项新建产业产生严重阻碍。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对“实质损害”或“严重阻碍”的界定比较模糊,使得损害的确定极具主观性。 3、倾销与损害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往往非常困难,其它因素导致的损害往往被忽略或故意不予考虑,而过多地考虑倾销对产业和市场所造成的损害,使得反倾销得以成立。 由于WTO对于倾销和反倾销的界定过于笼统和模糊,许多国家特别是西方国家经常假借反倾销名义实施贸易保护主义,频繁地采用反倾销手段处理与他国的贸易纠纷。
所谓倾销,是指一国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另一国销售其产品的行为。倾销行为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低于正常价值的低价销售,即出口国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产品。所谓正常价格,指的是出口国或者原产地国的国内市场销售价格,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是该国向第三国出口的市场销售价格或者结构价格等。2、这种低价销售的行为给进口国产业造成了损害。这种损害可以是实质性损害、实质性威胁或者实质性阻碍,指的是对进口国相同产品的整个产业所造成的损害,而不是对进口国的某个或者某几个生产厂商的不利影响。3、损害和低价销售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正是由于出口国的低价销售,才造成了进口国整个产业遭受到实质性损害。只有同时具备了这三个条件的低价销售行为,才构成反倾销法意义上的倾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