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把“规划到户、责任到人”扶贫开发模式长期化、制度化。
建立健全扶贫“双到”长效机制。总结我省扶贫开发实践经验,完善推进扶贫开发靶向疗法,把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制度长期坚持下去。
确保完成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三年工作任务。2012年,夯实全省3409个相对贫困村和37万相对贫困户持续稳定发展基础,每个被帮扶的相对贫困村至少有一个主导产业、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一笔可以滚动发展的生产扶持基金,有劳动能力的相对贫困户至少挂上一家农业龙头企业或参加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巩固扶贫开发成果,促进建立扶贫开发长效机制。2012年,对欠发达地区自身帮扶并已制订后续扶贫规划方案的相对贫困村,省财政给予平均4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全省3409个相对贫困村纳入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和扶贫小额贷款贴息补助试点范围。其中,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由各级财政按农民筹资筹劳总额的50%给予补助;小额贷款贴息由省财政按照各地财政实际补贴支出的40%给予补助。从2013年起,按扶贫新标准确定的相对贫困人口和相对贫困村纳入上述政策补助范围。
深入推进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2013年上半年,对全省被帮扶的3409个相对贫困村进行全面考核验收、评估,未脱贫的相对贫困村和相对贫困人口,继续由帮扶单位帮扶至2015年。2013-2015年,对在上一轮未列入帮扶对象的相对贫困人口和根据扶贫新标准认定的相对贫困村和相对贫困户,按照“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工作要求,建立瞄准机制、靶向疗法,定点、定人、定责帮扶,实行“一村一策、一户一法”,建档立卡、动态管理。
提高村级组织经费保障水平。到2015年,村干部补贴从2012年人均每月1000元提高到人均每月2000元;集体年收入3万元以下的村级组织办公经费补助从2012年每年2万元提高到每年5万元。村干部补贴由省、市、县、村按4.8:1.6:1.6:2的比例负担,村集体办公经费补贴由省、市、县按4:3:3的比例负担。
加大产业扶贫力度。通过扶贫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帮助相对贫困户发展生产。2012年,建设100个省扶贫农业产业示范园(村)、100个互助资金试点村,扶持100家扶贫农业龙头企业。2013-2015年,扶持200家扶贫农业龙头企业。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各地开展扶贫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等。
实施整村推进工程。2012年,在3409个相对贫困村中选择300个村作为整村推进示范点,建设“整村推进幸福安居示范村”。2013-2015年,确定700个村开展整村推进。
实施高寒山区居民搬迁工程。对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的高寒山区、石灰岩地区、苏区革命老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等边远分散相对贫困村以及地质灾害隐患村庄实行整体搬迁。2011-2015年,省统筹安排18亿元,搬迁农户每户补助3万元,用5年左右时间集中力量完成3000个村、6万户、30万人的移民搬迁安置工作。从2016年开始,对零星分散的“两不具备”相对贫困户进行调研核查,并确定新的搬迁方案。
继续实施相对贫困地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2012年相对贫困地区完成70%村庄规划,2013年完成全部村庄规划。以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危房为主要对象,实施新一轮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2011-2015年,省财政每户补助1万元,市、县每户补助不低于5000元,完成全部54.15万户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任务;对纳入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范围约4万户归难侨危房户和非归难侨危房户,省财政参照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标准,每户补助1万元。2016-2020年,继续扶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和建设,确保扶贫标准调整后扶贫对象住房得到改造和建设。
(二)以“双转移”为载体推进开发式扶贫。
推动珠江三角洲地区劳动密集型产业加快向相对贫困地区转移。相对贫困地区要依托现有产业转移园区和自身优势,主动承接产业转移,培育发展环境友好型特色产业,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增强扶贫开发能力,发展壮大县域经济。
继续支持相对贫困户技能培训转移就业。落实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免费入读中等职业学校政策,并将在校一、二年级农村贫困家庭子女纳入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体系,给予每生每年1500元生活费资助。深入实施相对贫困户农民特别是农村青年创业就业行动,对相对贫困户有转移创业和就业愿望的劳动力,特别是青年劳动力,由劳动培训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就业培训和智力技术支持,培训费用由财政补贴。2012-2015年,省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引导支持各地开展扶贫培训工作,确保每个有劳动力的相对贫困户至少有一人实现转移并稳定就业。
鼓励引导有条件的农民自主创业。对农民创业给予工商登记、土地使用、用电用水、贷款贴息、税费减免等优惠扶持。
(三)加强农村相对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
切实加强相对贫困地区标准农田建设。以村为单位,大规模建设旱涝保收现代化标准农田。深入实施“沃土工程”,改造中低产田,有效提高土地产出率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到2020年,95%的相对贫困村完成标准农田建设任务。
优先安排相对贫困地区农田水利建设。继续推进相对贫困村山水田林路为主要内容的“大禹杯”项目建设,改善连片100亩以上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增强抵御自然风险能力。优先安排相对贫困地区水利项目建设,开展小流域、小山塘、小灌区、小电排站、小陂头等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改造。健全基层水利工程服务体系,完善农村水利设施管护机制。
实施相对贫困地区农村“四通工程”。加强镇、村基础设施建设,发挥镇对村的辐射带动作用。到2015年,力争相对贫困村农户安全饮水率达到100%,具备条件的贫困村通自来水;县县基本通高速公路,有条件的行政村村村通班车,300人以上自然村公路路面硬化;村村通电、户户通电;村村通有线电视、电话、互联网。
(四)积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加快公共教育资源向农村相对贫困地区倾斜。省财政继续安排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提高农村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实施农村困难家庭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建立农村义务教育中小学校舍维修长效机制。加强和改善农村学前教育和留守儿童教育,支持相对贫困地区建设规范化中心幼儿园和义务教育学校。建立高中、大学教育贫困生扶助机制,逐步实行“两免一补”政策。继续实施“千校扶千校”和“教育资源下乡”,推进优质教育资源共建共享,鼓励大学生到相对贫困地区农村支教。保障相对贫困地区教师工资福利待遇。
加强相对贫困地区农村公共文化设施建设。2012-2015年,省财政每年投入1亿元,支持相对贫困地区基本实现市、县、镇、村四级公共文化设施全覆盖。实施农村电影放映、乡镇综合文化站、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和农家书屋等重大文化惠民工程建设。
加强相对贫困地区农村公共卫生设施建设。完成薄弱乡镇卫生院改造和相对贫困村、“空白村”卫生站建设,改善医疗与康复服务设施条件,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到2015年,相对贫困地区县、镇、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基本健全,基本建立为农村居民提供主动、快捷、优质、高效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每个乡镇卫生院有1名全科医生,标准化建设率达98%。
加强相对贫困地区农村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2012-2015年,相对贫困地区基本实现市、县、镇、村四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信息网络全覆盖。建立健全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和统一的业务平台。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凭证管理制度,逐步统一城乡劳动者就业与失业登记、就业准入资格、就业扶贫、就业服务待遇和参加社会保险等政策。
提高相对贫困地区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水平。切实稳定相对贫困地区低生育水平。2015年,重点帮扶县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8.5‰以内,妇女总和生育率控制在1.8左右。实施计划生育相对贫困户优惠政策,完善我省“惠一生”利益导向机制。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相对贫困户优先列为扶贫开发对象。
(五)大力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逐步提高农村低保和“五保”供养标准。逐步提高低保标准和实际补助水平,逐步提高省财政低保补助比例,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农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的60%,通过3-5年努力,确保我省农村低保和“五保”供养标准走在全国前列。加快实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制度衔接。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且有自我发展能力的相对贫困户, 同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扶贫开发政策。对低保和扶贫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扶贫对象有进有出。
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通过统一的制度设计、资金管理、服务体系、信息系统,实现城乡基本医疗保障一体化。引入市场机制,积极探索完善政府购买服务,鼓励商业保险参与医保体系建设,把低保对象、“五保”户、“三无”人员、60岁以上老人及未成年人、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等城乡困难群众全部纳入医疗保险范围,进一步扩大保障面,提高保障水平。
全面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相对贫困地区农村普遍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继续资助农村困难群体参加新农村社会保险,积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无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制度相结合,初步形成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险制度。
(六)深化相对贫困地区农村综合改革。
加快推进农村综合改革。重点帮扶县按要求于2012年开展农村综合改革,2013年初见成效,2014年巩固完善,2015年基本建立起具有广东特色的农村改革发展体制机制。
全面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重点帮扶县按照国家和省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找准扶贫开发路径,对县域内各镇进行统筹规划,确定优化开发镇、重点开发镇和生态发展镇,强化县对乡镇的规划引导,统筹扶贫开发和县域经济发展。
调整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功能职责。根据扶贫开发任务,围绕功能定位,进一步明晰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功能职责。强化乡镇政府提供公共服务、促进农民增收、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基层建设等职能。强化村级组织促进农民增收、协助开展公共服务、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生态环境、加强组织建设等职能。建立科学考评机制和合理财税分成机制,实现乡镇政府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
实施强镇扩权。坚持“能放则放、该放必放”和“权责利相一致”原则,加快富县强镇、简政强镇事权改革,扩大镇级政府行政事务管理和处置权限,提升乡镇施政能力和管理水平。
加快建立相对贫困地区农村土地流转平台。培育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建设土地流转服务网络,完善农村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耕地、林地经营承包权流转服务,促进农村土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切实提高相对贫困地区土地经营效益。加强山区生态林建设与扶贫开发有机结合,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积极创新金融扶贫机制。尽快实现相对贫困地区乡镇金融机构全覆盖,建立和完善农村金融利益补偿与风险分担机制,鼓励和支持相对贫困地区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可贷资金的70%以上留在当地使用。稳妥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林权、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和担保、再担保业务。继续扩大互助资金试点村范围,逐步放开小额贷款规模。鼓励保险机构在相对贫困地区建立基层服务网点,发展特色农业保险。
(七)完善对口扶贫开发机制。
继续推进珠江三角洲7市对口帮扶。在完成扶贫开发“双到”三年帮扶任务的基础上,2013-2015年,重新确定帮扶一定数量的相对贫困村。珠江三角洲各市财政预算安排必要的扶贫投入,并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对口帮扶。
继续实施省直和中直驻粤单位定点帮扶。2013-2015年,省直和中直驻粤单位定点帮扶一定数量的相对贫困村,多渠道筹集资金,协助制定发展规划,监督项目实施,选派驻村干部指导相对贫困村脱贫致富工作。
继续加强粤东西北各市.自身定点帮扶。2013-2015年,粤东西北各市定点帮扶一定数量的村,省财政继续支持欠发达地区定点帮扶的相对贫困村。
积极开展对西部地区的帮扶工作。切实履行好政治责任,积极推进广东与广西、深圳与贵州、珠海与四川凉山州的东西扶贫协作。
(八)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大扶贫”格局。
深入开展“广东扶贫济困目”活动。突出活动主题,搭建活动平台,动员社会各界参与扶贫捐赠。加强和完善社会扶贫捐赠资金管理,提高扶贫开发事业公信力。 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人用于扶贫事业的捐赠支出,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积极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扶贫开发。大力倡导企业社会责任,鼓励企业采取多种方式,承担定点帮扶任务,推进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加强规划引导,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方式参与扶贫开发。积极倡导扶贫志愿者行动,构建扶贫志愿者服务网络,探索组织专业的农村社工驻村入户帮扶。鼓励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人华侨及境外公益性组织和团体参与扶贫。
积极探索政府向社会购买扶贫开发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中介组织开展扶贫项目策划、项目监测评估、相对贫困人口统计、经济数据分析、咨询服务等专业性活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高扶贫开发效率。
组织开展扶贫济困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扶贫开发政策、成就和经验,开展优秀村支书、脱贫致富带头人、优秀驻村干部、扶贫济困企业和人士等典型评选宣传活动,营造全社会参与扶贫开发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