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08年五一节日期间,某商场举行让利酬宾活动。当地居民项飞在某商场购物时获赠电饭煲一只。在使用该电饭煲煮饭时,因电饭煲漏电将项飞击伤造成左手部分功能丧失,后经法医鉴定为七级伤残。项飞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商场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委托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该电饭煲进行检验,结果是该电饭煲常态绝缘电阻为零,可以直接导致电饭煲外壳带电,为质量不合格商品。
[专家点评]
《合同法》第191条第1款:“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买一赠一”中的赠与,并非是无偿的,而是有条件或附义务的,即必须购买价值较大的商品,因而接受的赠品仍然是通过有价交换而取得,只不过消费者不必直接就该赠品的价格负担付款义务。该付款义务已转移到赠与前的商品买卖中去了,这个商品买卖就是赠与的前提条件。因此,在本案中的赠与并不是无偿的,而是商品买卖中附条件的赠与。某商场从商品买卖中获取利润,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商场应对其赠品的瑕疵承担责任。由于该商场提供的赠品——电饭煲质量不合格,导致项飞在使用过程中,因电饭煲漏电被电击伤致残,商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