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坚持六项原则:一是依法流转,做到“四不能”和“四不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能下指标、定任务,不能以任何理由强迫流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阻碍农户依法流转土地,土地流转中不能损害农民利益;不准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承包期内单方面解除合同,不准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强迫农户放弃承包权或改变承包合同,不准收回农户的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准将农户的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不准借土地流转改变土地所有权和农业用途,不准借土地流转变相买卖农户承包地。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荒地等“五荒地”,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但要通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农户通过家庭承包责任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的农户间自愿进行的土地流转,必须按规定程序签订规范的书面流转合同书。二是农户自愿、平等协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土地流转和形式由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确定。农户承包地是否流转和流转方式由农户自主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农户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流转无效。三是有偿。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以向受让方收取一定的转包、转让费和实物等,也可以免费。四是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超过有效时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受法律保护。
在化解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过程中,坚持四项准则:一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互谅的基础上,依照法律的规定,自行协商解决争议.二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争议。三是在双方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通过协商、调解方式不能解决纠纷的情况下,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四是如果双方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也不愿进行仲裁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讼。
具体请参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版)
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http://www.lawxp.com/statute/s1011802.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版)
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
不能,土地管理局才有权管这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