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管人的权利 1)保管人对存货人违反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品规定的,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 2)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存,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该物; 3)因仓储物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责任。 (2)保管人的义务 1)存货人交付仓储物,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 2)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a.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b.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c.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d.储存场所; e.储存期间; f.仓储费; g.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公司的名称; h.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3)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现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5)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6)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固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7)储存期间,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