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深圳市各级政府聘用人员,国有、民营、中外合资、外资企业从业人员和个体工商业主;
持有长期有效(有效期为十年)的《深圳市居住证》,且持有时间已超过一年;
户籍地不在广东省,且户籍地属于按需申领护照地区。
年满16周岁。符合以上条件的,每个季度可以申请一次。
申请材料
提交填写完整的《非广东户籍深圳居民赴香港“个人游”申请表》。
申请人浅蓝色底光学光面正面半身彩照(规格为48mmX33mm)1张(贴在申请表上),属首次申请、换发、补发通行证或持非广东省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签注的,须提供经省公安厅出入境照片检测中心检测合格的照片回执(新办证件的相片要与该回执一致)。
提交申请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居住证复印件,交验二代身份证、居住证原件。
提交申请人在职证明。在职证明可由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在申请表背面填写及签章,也可以另纸出具(格式详见http://www.sz3e.com)。
持有效通行证申请签注的,需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原件。申请办理赴港三个月签注的,通行证剩余有效期须大于3个月零20天;申请办理赴港一年签注的,通行证剩余有效期须大于1年零20天。
公安机关如认为申请材料需进一步核查认证,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本人可到就近的区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或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梅林办证大厅递交申请材料。
赴香港“个人游”签注:三个月一次或一年一次有效签注,每次在香港停留时间不超过7天。
工作时限:首次申请、换发或补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的,15个工作日办结,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10个工作日办结。
公安机关需对材料进行调查的,调查时间不计入承诺办证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