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场合拍摄他人,用于非盈利用途,不刻意贬损他人的形象的,不算侵害隐私权。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不算!但是如果对方不愿意那有可能就不好说!
不算
对方说算那就算
那得看是做什么用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