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第三十八条 《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填写: (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项目的填写,按照下列规定通过计算机完成: 1.“申请人姓名”:当事人是中国公民的,使用中文填写;当事人是外国人的,按照当事人护照上的姓名填写。 2.“出生日期”:使用阿拉伯数字,按照身份证件上的出生日期填写为“××××年××月××日”。 3.“身份证件号”:当事人是内地居民的,填写居民身份证号;当事人是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的,填写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证号,并在号码后加注“(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当事人是华侨的,填写护照或旅行证件号;当事人是外国人的,填写当事人的护照或旅行证件号。 证件号码前面有字符的,应当一并填写。 4.“国籍”:当事人是内地居民、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的,填写“中国”;当事人是外国人的,按照护照上的国籍填写;无国籍人,填写“无国籍”。 5.“提供证件情况”:应当将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逐一填写,不得省略。 6.“审查意见”:填写“符合结婚条件,准予登记”。 7.“结婚登记日期”: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为:“××××年××月××日”。填写的日期应当与结婚证上的登记日期一致。 8.“结婚证字号”填写式样按照民政部相关规定执行,填写规则见附则。 9.“结婚证印制号”填写颁发给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印制的号码。 10.“承机关名称”:填写承该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处的名称。 (二)“登记员签名”:由批准该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员亲笔签名,不得使用个人印章或者计算机打印。 (三)在“照片”处粘贴当事人提交的照片,并在骑缝处加盖钢印。 第三十九条 结婚证的填写: (一)结婚证上“结婚证字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国籍”“登记日期”应当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中相应项目完全一致。 (二)“婚姻登记员”:由批准该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员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亲笔签名,签名应清晰可辨,不得使用个人印章或者计算机打印。 (三)在“照片”栏粘贴当事人双方合影照片。 (四)在照片与结婚证骑缝处加盖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钢印。 (五)“登记机关”:盖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印章(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