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只是离婚时不需要进行财产分割。但并不意味着对方要钱一定不给。
我国婚姻法有家务劳动补偿、经济帮助和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要承担赔偿或者补偿的责任。
相关法律条文:
一、《婚姻法》第40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婚姻法》第42条规定:“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家务劳动补偿的条件:如果按照第40条进行家务劳动补偿的条件是:
(1)书面约定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分别财产制(即只适用于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
(2)必须是一方付出了较多的家庭义务。(家庭义务: 抚养子女、赡养老人、协助另外一方工作等);
(3)在离婚时行使请求权;
其他时候不得提起,不能在离婚后提出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二、经济帮助的条件:
如果是《婚姻法》第41条所说的经济帮助,条件是:
(1)一方必须有生活困难;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27条: 婚姻法第42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离婚后没有住房,是属于生活困难。
(2)生活困难必须是在离婚时就存在;
(3)必须在在离婚时提出;
(4)另一方须具有给予帮助的经济能力。
以上家务劳动补偿与经济帮助法律上没有数额的规定,由法官根据情况进行裁判。先协商,协议不成再判决。
三、《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按照第46条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要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
(1)一方必须具有法定的过错行为
有第46条规定的四种过错: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不能作扩大的解释)。
(2)另一方无过错
无46条规定的四种过错。婚姻法解释(三)第17条,双方都有过错的,请求赔偿法院不支持。
(3)必须因一方的法定过错行为导致了离婚,给另一方造成了损害
损害包括物质损害(现有财产的减少)和精神上的损害(过错导致离婚,推定损害存在,无需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