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三年合同,口头约定试用期6个月,只履行了一年,单位就借故解除了合同,我的想打官司!

2025-05-17 08:5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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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单位与你签的三年合同,试用期为六个月没有问题(第二章十九条)。
2、单位找借口解雇你,看是什么借口,劳动者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失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公司提前30天以书面材料通知你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章三十九条和四十条),如果未提前30天未给你书面材料,你可以要求企业额外付你一个月工资(第四章四十条)。
3、 要求企业给你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四章第四十七条)。
建议:
1、如果不是你的原因,未接到提前30天的书面材料,要求企业额外付你一个月工资。
2、要求企业对你进行经济补偿,有合同,最好有工资卡、工资条,证明工作满一年,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一年以上不足一年半,额外支付一个半月工资。
3、企业给你缴纳保险时间及金额,通过试用期,企业应该给你补上试用期的保险,即你工作时间和保险时间应该一致,少的月份要求企业双倍付你工资,另外注意保险金额是否与工资金额一致,如果不一致(单位按最低交纳1370),要求超过部分用现金补足。
4、要求单位给你失业手册,蓝本的(个人的),可以取失业金。
5、找区劳动局进行投诉,找上你的那个朋友(也被解聘的)一起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