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各大酒店十场会议,九场传销(可能夸张点)传销公司也在升级,比如互联网+传销,分享经济+传销等,和现代的热点混为一淡,普通老百姓很难分辨,或者明明知道是传销,但经不住高额回报的诱惑,或梦想着打造自己的管道收入,幻想着真的睡觉都在赚钱的模式,梦想屌丝也能逆袭也有春天,分分加入其中。随行付鑫联盟,在我看来,不折不扣的传销,首先给你洗脑,讲怎么做能赚大钱,其次你要花钱买设备POS机,收你押金告诉你套多少额度后押金可以返还,让不明白道理的小白去套现,用我们的机器套的多,还可以提升信用卡额度,小白套现后发现还不上钱,又担心影响个人征信,就套现养套现,窟窿越来越大,发现这样下去不是办法,加入鑫联盟,让自己的下线去套现,拿到了下面分润金,自己赚钱后不再套现了(心里清楚要从坑里挑出来,必须让别人来跳坑)只发展团队来套现,坐收渔利。可以说人害人的模式,上面领导人偷着乐。银行作为发卡机构,在暗中推波助澜,既刺激了虚假消费,银行自己也赚到了支付公司的钱,只要不逾期还款,银行基本上不会管太多。传销的模式永远是金字塔赚大钱,下面的人发展自己的团队,人人梦想爬到塔顶,实现财务自由,实际上做了上级的嫁衣,上级还要假惺惺的鼓励你,激励你,鞭策你,用心灵的毒鸡汤来罐晕你,让你为我赚钱,一环一环的让你上圈套。
判断一个行为是否为传销行为,主要看该行为是不是具有传销犯罪的几个要素,如符合以下条件的,则属于传销行为。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改)《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在《禁止传销条例》中,反复提到层级关系这个概念,一定规律组成层级关系只是众多传销中的一个现象,必须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才有可能涉嫌传销。
随会说自己的销售模式是传销,直销人家不不愿意提,自己判断吧,看看的业务模式,分红形式,还有POS是金融产品和一般商品不一样。如果整天开会的,拓展的,上课的就要小心被洗脑了。
什么是传销你都不懂吧。这是一个可以赚钱可以创业的模式。真正的百姓创业平台。砍鸣so威
鑫联盟,是不是升级版的变像传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