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村民会议具有下列几项职权:
(1)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2)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3)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①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②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③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④土地承包经营方案;⑤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⑥宅基地的使用方案;⑦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⑧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⑨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4)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有:
(1)对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的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和范围调整的建议进行讨论;
(2)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3)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4)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5)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6)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的经费筹集方案;
(7)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8)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9)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10)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11)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制定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