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该起案件,我来说说我的看法。首先,该男子所卖的并非真正意义的玩具枪,而是枪或者仿真枪。法院认定其售卖枪形物为“枪”,而该男子的辩护律师也认为该为“仿真枪”!因此产生了喊冤的说法。
——那么?该男子售卖的“枪形物”究竟该定义为“枪”还是仿真枪呢?
仿真枪判定标准:
1、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枪口比动能0.16–1.8焦耳/平方厘米。
2、具备枪支外形特征,并且具有与制式枪支材质和功能相似的枪管、枪机、机匣或者击发等机构之一的。
3、外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外形长度尺寸介于相应制式枪支全枪长度尺寸的二分之一与一倍之间的。
根据该男子售卖的枪形物其中15支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枪口比动能在4.13焦耳/平方厘米至11.95焦耳/平方厘米之间。显然,该枪形物的枪口比动能已经远超一般的仿真枪了。
而根据《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鉴定标准规定:
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 718-2007)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根据该条条款规定,该男子所售卖枪形物应为枪支。这种枪支使用塑料弹丸确实不够成杀伤力,但是,根据当年购买该枪支的董某某交代,他当年就是拿着这种枪在山上打瓶子、打鸟。
也就是说,该枪支装配塑料弹都能打瓶子,以及打伤鸟类。如果说购买枪支的顾客将塑料弹丸换成金属弹丸呢?就算不把人打死恐怕也会打伤吧。
因此!该男子批发枪支被抓判刑不冤枉,如果他是这批枪支的生产厂家,用这种找法律漏洞的方式擦边球盈利,造成今天的结局也是自找的。
但是,这批枪支究竟谁才是生产厂家很重要。该男子批发的枪支来自哪里?是其自主生产,还是其他生产厂家提供货源?应该调查清楚。如果只是进货销售就应该考虑轻判,找出罪恶的根源。——比如在该男子处进货的女子,还有那两名顾客都应该从轻处理。
这名女子本就是玩具城的店主,售卖各种各样的玩具,她进货的时候肯定压根就没考虑过枪口比动能等问题,只当是普通仿真枪一样出售,属于无心之失,不应该判处10年。还有另外两名顾客更应该轻判。
就算当事人用身体做过实验,也不能保证玩具枪是绝对安全的。玩具枪是非常危险的玩具,小伙不应该去贩卖。
我觉得判刑是对的,玩具枪也是有危险性的,如果拿人身做实验真的太危险了,为了下一代的安全着想,应该对这方面严查严判。
我当年也卖这样的玩具枪,被判4年,没办法,法律只有枪支罪,只要够规定的焦耳,就是枪支,要么就是无罪,呵呵
国家应该在这个中间设置一个仿真枪罪。毕竟是玩具枪。直接判买卖枪支罪,3年起步。有点重
他们这样的人胆子非常的大,居然做出这样违法的事情,罪不可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