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二○一三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 吉高法[ 2013 ]111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和吉林省统计局公布的二○一二年度统计数据,现将我省二○一三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公布如下: 一、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为: 2012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0208.04元; 2012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8598.17元。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为: 2012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4613.50元; 2012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6186.17元。 三、误工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公式:误工费 = 误工天数×日误工费计算标准。 四、丧葬费标准为19203.50元。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为每人每天50.00元。 以上赔偿标准于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期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