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2014年人身损害(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标准是多少?

2025-05-14 17: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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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二○一三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  吉高法[ 2013 ]111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和吉林省统计局公布的二○一二年度统计数据,现将我省二○一三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公布如下:  一、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为:  2012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0208.04元;  2012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8598.17元。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为:  2012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4613.50元; 2012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6186.17元。  三、误工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公式:误工费 = 误工天数×日误工费计算标准。 四、丧葬费标准为19203.50元。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为每人每天50.00元。  以上赔偿标准于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期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