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么几个:
第一百三十八条 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一百四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第一百五十七条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第一百八十五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物权法重视的不是合同的形式,而是公示公信原则。就是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登记在我国物权法中的地位很高,很多情况下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138、144、157 、 185、 2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