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成立于2003年11月,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一)贯彻执行《长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长春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规定》,对全区市容环境卫生进行监督管理和处罚。
(二)编制全区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标准、规范;拟定全区环境卫生运行经费标准及区财政环境卫生资金安排建议。
(三)部署、落实、监督、指导全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四)负责本区街路(市管街路除外)户外广告、牌匾的审批;负责本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负责全区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审批和全区环卫设施拆除、重建、重置补偿审批。
(五)负责全区市容环卫设施设计施工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区户外广告、牌匾、占用道路、建筑垃圾、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全区户外广告牌匾设置费、临时占道费、垃圾处理费及城市卫生费的收取工作。
(七)负责环卫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并监督其使用情况;负责管理环卫固定资产。
(八)负责局行政执法案件的行政诉讼、应诉;处理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九)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