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一心寻死,乙给甲一把刀,结果甲用这把刀自杀。甲的行为和乙的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吗?

2025-05-14 09:38:55
推荐回答(2个)
回答1:

没有,按照相当因果关系,他拿刀自杀与提供刀没有相当性,自杀属于自己放弃自身生命行为,所以没有因果关系。

回答2:

阿弥陀佛

乙方如果知道甲方拿刀是去自SHA和做违法的事,乙方的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别说给凶器了,就连没有制止,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未制止方对由此产生的后果需承担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下面有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官网的回答案例。

问:我一朋友(李某,男)和他女朋友(王某,女)谈恋爱很久都到谈婚论嫁的地步了,但我朋友想分手,女方不同意,还当着我朋友的面自要跳楼自sha,我朋友转身离开未制止,结果王某跳楼死亡。请问这种情况下我朋友对他女朋友的死亡是否要负法律责任?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答:

您好!男女之间的恋人关系,并未产生法律上的互相保护的义务。虽然我国法律未对此类现象作出明确规定,但是通说认为,由此引发的一方伤亡,另一方不需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你朋友对王某的死亡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若此类事情发生在夫妻之间,则另一方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因丈夫与妻子负有互相保护义务,若一方明知另一方要自sha未予制止,未制止方对由此产生的后果需承担不作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