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原告:以下称“B” 一审被告:当地县政府 一审第三人:以下称“A” 请求:请求撤销判决事情原由:事情发生在2003年,A购买商品房,开发商约定给A九百平米,A因合伙开发的需要,把九百平米中的一半又转让给其他两位“股东”,其中一位股东是当地法院的副院长,在本案中有利益关系。当时A与B签订的合同,要求当日付款,但B拖延至第二年才付清,致使开发商给A的平米被缩减了一半,卖给了其他人(如果B及时把钱交给A,开发商给A的平米就不会少,由此签订了不属本意的合同,再加上双方多年朋友关系没有过多追究,A做出让步,就平米要求缩减20平米而非一半,并退还相应款额,B刚开始还答应,到后来却变脸了)因为A与B的合同中约定:“A转让给B的平米以开发商给A的实际平米为准,并且多退少补”。争议一直存在,A曾找B商量,B不但不同意,还武力恶语相加一纸诉状将A告至法院。 2、开发商在统一给各商铺办房产证,给A办的用的是A的名字,而且A在办证期间曾通知过B,告知开发商不认B,要他自己去申请,由于第一B与开发商没有合同关系,第二B也没有去房管所或开发商那申请,第三开发商说A与B是私下买卖关系,开发商并不认此B,半年后开发商给办的房产证就这样下来了。由于2004年房价开始飙升,开发商将原房产的一半因A的钱没有到位和其他因素而卖给其他人,再加上平米缩减致使产生了合同纠纷,因为合同中有这方面的约定而B不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