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七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13个月本人工资,工伤保险支付
如果解除劳动合同,工伤保险另外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支付标准要咨询参保地社保局,各地规定具体数额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职工在单位受到工伤,且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也就是评到伤残等级或在等待伤残鉴定结论的,单位是不能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否则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除非个人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理论上说,个人不应该提出,因为还没有拿到鉴定结论。
至于说工伤待遇和伤残待遇,以下可以参考。
工伤医疗待遇
1.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费用: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实报实销
2.伙食、交通、食宿费:根据所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实施
3.工资、福利及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不变,停工留薪期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经鉴定后,延长期不超过12个月。生活不能自理的,护理费由单位负责
工伤伤残待遇
1.护理费:评定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后,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支付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2.伤残津贴:1级—4级分别按本人工资的90%、85%、80%、75%发给;5级—6级分别按本人工资的70%、60%发给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级—10级分别按本人工资的27个月、25个月、23个月、21个月、18个月、16个月、13个月、11个月、9个月、7个月发给
4.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5级—10级伤残,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根据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实施 。
关于伤残待遇中提到的本人工资,规定是这样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缴费工资是应得工资(包括加班费、各种补贴等),不是实得工资。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是按本人工资扣除社保费用和个人所得税的,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到手工资。停工留薪期以医院出具的休假单为准。
具体细节还可以咨询当地社保局12333。